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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新版

发布时间:2018-08-21 09:50 浏览次数:

  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均采用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,通用标准修订多次,最新一次修订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,关于修订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及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》有关内容的通知|人社部发[2016]140号。下面请查看最新体检标准:

 

 

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

 

 

 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
 

 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病理性改变,合格:

 

 

  (一)心脏听诊有杂音;

 

 

 

  (二)频发期前收缩;

 

 

 

  (三)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;

 

 

  (四)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。

 

 

 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合格:收缩压小于140mmHg;舒张压小于90mmHg。

 

 

 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
 

 

 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
 

 

 

  (一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;

 

  (二)肺外结核病: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

 

 

 

 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
 

 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第八条恶性肿瘤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第九条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

 

  第十条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合格。

 

 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痛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,不合格。

 

 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,大动脉炎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,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存留、颅脑畸形、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

 

 

 

 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

 

 

 

 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第十八条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.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.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
 

 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,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

 

 

 

 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,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,不合格。

 

 

 

  那么修订后的体检标准较之前有哪些变化呢?

 

 

  一、将《标准》第一条修订为: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
 

 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病理性改变,合格:

 

 

  (一)心脏听诊有杂音;

 

  (二)频发期前收缩;

 

 

  (三)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;

 

 

  (四)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。

 

 

  二、将《标准》第二条修订为: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合格:收缩压小于140mmHg;舒张压小于90mmHg。

 

 

  三、将《标准》第三条修订为:血液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
 

 

  四、将《标准》第六条修订为:慢性胰腺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
 

 

 

  五、将《标准》第七条修订为: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,不合格。

 

 

 

  六、将《标准》第八条修订为:恶性肿瘤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七、将《标准》第九条修订为: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

 

  八、将《标准》第十九条修订为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.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.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九、将《标准》第二十条修订为: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,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

 

 

  十、《操作手册》根据《标准》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。

 

 

 

  以上标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所有职位,另外,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以及特殊岗位的,除了要符合上述体检标准外,还需参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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